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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

作 者:admin发布时间:2012-07-23 09:41:44

  为进一步调动我校研究生学习积极性,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六届十三次会议通过,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及毕业后使用在学期间研究成果发表的学术论文要求修订如下:

  第一条 论文质量及数量
    一、博士研究生
    1 、科学学位博士研究生
    市级及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科学学位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公开发表被SCI 、EI 收录的学术论文1 篇;
    其它学科的科学学位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公开发表被SCI 、EI 收录的学术论文1 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 篇。
    2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 篇。
    二、硕士研究生
    1 、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 篇。
    2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在国内正式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 篇。
    三、有关说明
    1 、被SCI 、EI 收录的学术论文不包括文摘。
    2 、国内期刊不包括增刊、论文集。
    第二条 论文内容及作者单位
    学位申请人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与申请学位的专业相关,发表的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且以天津医科大学(包括天津医科大学××学(医)院、研究所等)为第一署名单位,否则不予认可。
    第三条 论文发表时间
    研究生入学后至答辩前。
    第四条 执行时间
    本暂行规定所指的博士科学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自2007 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其它要求从2005 年入学的博、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本暂行规定发布之前已经发表的论文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其它
    1 、所有论文均以正式刊出的论文为准,录用通知书概不认可。如未按规定发表论文,可申请论文答辩,按期毕业,但暂缓授予学位,待论文正式发表后再提交学位委员会讨论学位授予问题。如毕业后3 年内未发表规定的论文,不再授予学位。
    2 、对在职医师攻读博士专业学位、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其论文发表及相关要求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未达到上述论文发表要求者,不接受答辩申请。
    第六条 毕业后发表论文
    研究生要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有关规定,毕业后使用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发表学术论文,作者单位应署名天津医科大学并应予以说明,如有违反,学校及导师有权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由天津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中文核心期刊目录(2008 年版)(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订)
 

 

    中文核心期刊目录(2004 年版)(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订)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2006-2007年度)
 

 

    天津医科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自主确认核心期刊(第一批)
 

 

天津医科大学研究生院

天津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六届十六次会议通过,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及毕业后使用在学期间研究成果发表的学术论文要求修订如下:
    第一条 论文质量及数量
    一、博士研究生
    1、科学学位博士研究生
    市级及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科学学位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公开发表被SCI收录的学术论文1篇;
    其它学科的科学学位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公开发表被SCI、EI收录的学术论文1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其中我校自主确认的核心期刊不超过1篇。
    2、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公开发表被SCI收录的学术论文1篇;或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其中我校自主确认的核心期刊不超过1篇。
    二、硕士研究生
    1、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
    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在国内正式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1篇。
    第二条 执行时间
    本暂行规定所指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自2007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其它要求从2005年入学的博、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本补充规定发布之前已经发表的论文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有关说明
    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照按原津医大研教[2007]  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由天津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